法院如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|
| 更新时间: 2020-11-07 00:00:00 |
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,根据不同情况,分别作出以下判决: (一)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,符合法定程序的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(二)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,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: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。 ⒉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的。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。 ⒋超越职权的。 ⒌滥用职权的。 (三)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,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。 (四)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,可以判决变更。 (五)判决确认违法,但不撤销行政行为。 (六)判决确认无效。 关键词: 法院 如何 审理 行政诉讼 案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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