超限车辆认定标准 |
| 更新时间: 2020-11-11 00:00:00 |
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,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第1至第5种情形,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以下第6种情形,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: 1、两轴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; 2、三轴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(双联轴按照2个轴计算,三联轴按照3个轴计算,下同); 3、四轴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; 4、五轴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; 5、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; 6、虽未超过上述5种情形,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%以上的。 法律依据:根据国务院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80条规定,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; 并可以根据国务院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,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; 根据《公路法》第75条和第84条规定,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,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,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。 关键词: 车辆 认定 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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