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 |
| 更新时间: 2020-10-27 00:00:00 |
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是: 种类之债是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,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。 而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,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。 【法律依据】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,应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,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,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、更换、重作、退货、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。 第六十一条规定,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就质量、价款或者报酬、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 关键词: 选择 种类 什么 不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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