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新鉴定的期限 |
| 更新时间: 2020-07-06 00:00:00 |
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,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: 1、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。 2、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。 3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;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。 4、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。 5、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。 6、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。 关键词: 重新 鉴定 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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