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 |
| 更新时间: 2020-11-02 00:00:00 |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35条规定,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,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,享受以下待遇: (一)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; (二)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,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%; (三)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,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 关键词: 一级 伤残 赔偿 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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